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校设保密工作委员会,由校党委领导。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保密工作,设兼职保密员一名,协助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和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开展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学校保密范围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公务等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七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八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绝密级和机密级事项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保密管理责任制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对口管理、整体防范”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