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成都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成委办〔2014〕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全校各二级单位的国内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含学院、机关部处及业务实体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工作洽谈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认真执行接待规格
(一)省(部)、市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校办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正职领导因公来校,原则上由学校主要领导接待;厅局级副职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校办统一安排,对口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校办负责协调。
(三)知名专家学者来校,按照对口接待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四)其他因公来校,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校办,由校办进行协调安排。
第七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一)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组织公款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混淆内外宾接待开支;不得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二)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八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公务接待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在学校食堂安排工作餐,若因特殊情况学校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时,经校办负责人审批,可在定点饭店安排接待,按照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用餐标准,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工作餐原则上供应成都地方特色的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鲍鱼、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四)接待中央部委、省(区、市)和市(州)、县(市、区)负责同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陪餐人数,不提供香烟,原则上不提供白酒;接待成都市相关领导来访调研,严格执行简化接待、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请,不提供香烟和白酒。
(五)接待活动按规定中午一律不得饮酒。
第九条 按规定安排住宿。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安排星级宾馆,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不得安排套间,费用自理。确因重要公务活动和专项工作需要解决住宿费的,经校办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来访人员住宿费按差旅费或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动范围
(一)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二)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安排偏离工作主题的外出考察调研。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校内出行活动一般不安排公务车辆。
(四)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旅游费”、“旅游团费”等名目均不能报销。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须将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活动之前,对口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审批表,由相关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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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次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六个月将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批次及经费支出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按相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接待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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