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使学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批交办事项办理落实工作细则》、《中央领导同志、省委和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批交办事项办理落实工作细则》及《市政府督办事项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目的是:紧紧围绕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以及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强化政治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时效意识,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讲求配合:充分尊重和依靠学校各单位,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务求落实: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坚持“交则必办,办则必清,清则必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直属业务部门、附属单位及学院等。
第二章 工作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按照“统一组织、系统规划、协调联动、多维督查”的原则,成立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小组,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宣传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等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第六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小组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督查督办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决定督办事项和下达督办单、催办单。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的办公室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工作小组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具体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台帐制度,编制《成大督办》。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根据学校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确定相关督查督办事项及立项内容。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工作效能,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组织部和人事处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考核机构,主要负责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主要协助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机关各部门抓好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单位是督查督办事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可制定本单位的督查督办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要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承办的学校党政重要专项会议中议决的应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二)学校各项短、